山西“狗咬人坠亡”杀人案调查:纠纷如何升级
日期:2025-11-16 11:07 浏览:

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沉洪亮的女儿、辩护律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接受媒体采访。本文除签名外,所有照片均由该报记者常毅拍摄。今年正月初二,他们家的狗生了人,被杀了。山西省长治市一户人家多人破门锁、砸窗户,袭击袭击狗者的家。随后,双方发生冲突,狗主人被刺死。 11月13日上午9时,该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度。因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北京智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律师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双方的主要焦点是辩方认为死者携带剪刀这一凶器。其中一名死者在骚乱中受重伤,伤势是剪刀造成的。不过,检察官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携带凶器。当日15时30分,审判长安排开庭审理。事发后,双方在屋外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回顾这起事件,从争执到谋杀的演变,或许可以让我们一睹邻里之间的相处之道以及正当防卫的“困境”。
中间的柳树上,狗咬伤沉某豪后,沉某豪将狗扔死。 “请在警察局等候接听战斗电话。”凶杀案发生在沈洪亮家的院子里。长治市鹿城区鹿花街道白鹤关村。死者为郭永刚。沈家从出生地平顺县搬到这里,多年来一直经营乳胶漆、腻子粉等生意。郭氏家族从事全屋定制生意,郭氏丈夫赵某辉是鹿城区政协委员。作为邻居20多年,两家人没有发生过矛盾。我们在毕业典礼那天见面,有时会打招呼。四年过去了,沈家的儿子沈某豪结婚了,郭家也按照当地的习俗。郭家门前的马路前是一个公共空地。空地南侧栽有一排柳树。郭家在第二棵树旁边建了一个狗窝,养了一条60到70厘米长的土狗,拴在铁链上。今年1月30日是农历正月初二。当天中午,S探亲的母某浩喝了点酒。下午,他的朋友们来找他玩。当停车场完全停满的时候,一个朋友的车正好停在狗窝附近。沈某豪告诉本报记者,当天15:00左右,他和朋友开车去买水泡茶。当他走到乘客门口时,狗抓住了他的右腿,他踢了狗两脚。当他准备上车时,狗抓住了他的左小腿。他抓住链子,拉着狗,扔了好几次。沈某豪去了郭家,发现里面什么都没有,就先去买水。当他买水回来时,发现狗躺在那里一动不动,死了。回家后,他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沈某志。随后,沈某志联系郭永刚的弟弟郭某荣,将此事告诉了他,但对方没有说如何解决就挂断了电话。大约一个小时后,当没有一名前来报案的沉某于16时25分报了警。 16时29分,赵辉给沈志打了电话。赵某辉称,当他听说狗被打死但没有咬人,也没有被释放时,纳加赫就火了。沉某豪在纸上称,当时,赵某辉说“潞城的财产,你太厉害了”,并说了好几遍。屡屡气得他挂断电话,把手机扔掉。两三分钟后,警察赶到了现场。询问情况后,沈某豪夫妇一同前往派出所。警方称,赵某辉拒绝前往派出所调解,并请社区主任介入。庭审显示,赵某辉承认自己接到警察电话,要求去派出所处理此事,他说:“我当时很生气,我说你们派出所可以问我,我还能做什么?我晚上就回来,哈”我自己做。你们派出所应该等着接到打架的电话。”沉洪亮打电话给白河关社区主任戴某文。戴某文称,他给赵某辉打电话,但没有接听。19:00左右,赵某辉打电话说,“打狗要看主人家”,意思是想向沉洪亮“发火”。他建议赵某辉减少以琐事为主的话题,对方“让” “当晚,警察让他的妻子把门关上,以免丢失。妻子打完电话后,他用锁闩锁上了家门,一关门就锁上了。”此时,郭家正在等待家里说了算的赵辉回家。
事发当晚,沉洪亮女儿拍摄的视频显示,沉洪亮伸手阻止郭家人靠近。图为瑞星公司面试官给出的图片与“黑暗”发生冲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案发当天19时00分,赵辉及其妹夫韩某、侄子刘某伟来到沉洪亮家门口。他们一边用炮弹轰门,一边喊着要打开沉洪亮的门。三人撞上沉洪亮家的玻璃(外墙窗),韩某踢开了门。沉红亮、沉某之、沉某倩(沉红亮的女儿)从家里的厨房出来,院子里又爆发了一场打斗。邻居贾某听到打斗声后,来到沉洪亮家鼓励他们。郭永刚的大女儿郭某轩、二女儿郭某杰也来到沈洪亮家打架。随后,郭永刚从家中出来,进入了沉洪亮的家。赵某辉跟随郭永刚。郭永刚、赵辉、韩某、沉洪良、沉志、沉谦在房间东窗台上打斗。后院的客厅。沉洪亮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向郭永刚、韩某、赵辉、郭轩刺伤。当晚,郭永刚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沉某谦告诉该报,当他听到敲门声并尖叫起来时,他就报了警。从大门倒塌到发生冲突,沈家一共报警了5次。通话记录显示,《泰晤士报》的时间为 19:27、19:34、19:36、19:44 和 19:48。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9时30分,嫂子沉某茜问道:“姐姐,钱欧媛(指郭家)来我们家了?”沉某谦回答:“别回去。”他还拒绝接听嫂子的微信电话。 “我怕我哥回来了,事情会变得严重。”沉某谦解释道。沈家的门洞是走廊,通过玻璃推拉门可以进入庭院。沉某谦记得五点后敲门声过了六分钟,赵某辉等人就进入了医院。爸爸妈妈陪在厨房里,不敢出来。直到厨房玻璃掉落,碎玻璃飞进厨房,我只好出去了。他的父亲站在客厅前面的台阶上,挡住了他和他的母亲,母亲问:“你们要做什么?”沉某谦说,当时,有人又喊又骂,有人打他的狗,有人摔在玻璃上。 19时41分,沉某谦拍摄了一段21秒的视频。当时天已经完全黑了,天井里没有灯,客厅的灯也没有开。只有一个厨房,挂着棉布窗帘,光线透过破烂的窗户照进院子里。视频显示,郭某轩一边喊骂,一边走到沈家三人面前,郭某荣(郭永刚的弟弟)将其拉开。当郭某轩快到他面前的时候,沉红莲g伸出一只手示意停止。恢复后,郭某轩在身边一吹,就朝着沈家三人扔了过去。 “傻X”……视频中,还可以听到郭家其他成员的喊叫声和咒骂声。冲突发生在视频录制后两三分钟。 19时45分,有人拨打120。沈家人称,郭勇一进医院,就大喊“今晚一定要杀了你”,并冲了过来。郭的家人也围了过来。郭氏家族否认郭永刚说过此话。法庭审理显示,郭某荣证实:“郭勇一进沈洪亮家,就向沈洪亮一家扑去。”邻居贾某民是案发现场唯一的第三方。他说他听到有人踢门并大喊大叫。当他到达沈家时,他看到赵某辉拿着铁锹,将推拉门砸坏。他拉了赵某辉好几次。当G罗勇先进了沈家的门,他把门拉开,但没有碰。赵某辉也突破了他,进入了里面。贾某民表示,他没有看到打斗场面。当他进入院子时,他“隐约”看到郭永刚躺在地上,“身下有一滩黑色液体”。当他回到家时,他发现那是血。
沉洪亮家的推拉门和厨房窗户玻璃都碎了。一扇滑动门也掉落在地上。采访者提供的照片中是否还有另一件凶器——剪刀?报社回访发现,客厅东侧窗台宽度不足两米,南面有楼梯。窗台呈“U”形。由于楼梯紧邻厨房墙壁,因此对于犯罪当晚而言,这是一个“盲点”。郭家人称,郭勇刚进入医院,没有带任何工具。贾某民说他没注意到f 郭勇刚进门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工具。 “当时院子里一片漆黑,如果不注意的话,根本看不到手里有什么小工具。”沉洪亮说,当他从厨房出来时,他担心对方会打他,所以他拿了擀面杖。但当他打开架子时,他却不知道擀面杖在哪里。郭永刚进去后,看到郭永刚前面拿着一个带有尖头的红色物体。他敲了敲门,困惑地伸手到窗台上抓起一样东西。 “当我拿起它时,我不知道这是一把刀,”所以他拿起它,它随意地松动了。沈家人告诉本报,他们已经查明这把刀是一把剔骨刀,是沈洪亮多年前在肉铺里用过的。后来,沉洪亮偶尔用它来杀肉、给猫切肉,一般都放在客厅的东窗台上。沈某之说,当他从厨房出来时现场,他拿着菜刀和拖把棒,但处于防御状态,直到打斗爆发才使用。双方对冲突细节的描述存在许多分歧。郭某荣称,打斗过程中,他受到沈某谦的殴打。 “我儿子(刘某伟)看到这个,就跳到了他们身上。”沈某谦称,郭家急了,被推了。当他起身时,看到一群人在殴打他的父亲,他就去把他们拉开。那人转身用木棍打他。他捡起一块木块,弄伤了手指。对方打了他几下,突然扭头回头,看到客厅东侧窗台上躺着一个人(郭永刚)。庭审中,辩护人沉洪亮指出,案发后,韩某头部流血,躺在院子中央,大声说道:“谁用剪刀刺我的头,非常严重。”经鉴定,左下腹部伤势构成重伤。韩某的病历显示,其左下腹部有一处长约2厘米的伤口,位于腹腔深处,大网膜上有两处伤口。他表示,只有剪刀才能造成上述损伤,不能用剔骨刀。辩方携带一把剪刀到法庭上,并出示了复制的纸板模型。相关鉴定显示,郭永刚是被刺伤的。前述辩护人指出,相关鉴定明确指出,郭永刚遭受多处刺伤,“一处是锐角,另一处是钝角”,此外,从剔骨刀刀片中提取的人体DNA中,郭永刚的血样中也有23个基因座具有相同的基因型。然而,韩的相对身份并不能澄清这些情况。辩方向法庭建议,他希望看到警方扣押一把剪刀。对此,检察官表示,卷宗中并没有提供剪刀。他们认为,沉洪亮对韩某造成的伤害并没有超过自卫所必需的限度。因此,韩某并非本案的受害人。辩护人沉洪亮表示,韩某受了三处伤,他们相信还有另一件凶器,剪刀。要求调取韩某完整的病历、证据剪刀以及韩某案发时所穿的衣服进行检查。
检查记录显示,沉洪亮家的门被打破,“锁舌被扯断”。现在换了新锁,但门上有明显修理过的痕迹。控辩之战:是否有正当防卫。事发后,赵辉、韩某、刘某均存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长治市公安局鹿城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关鉴定显示,除郭永刚死亡、韩某重伤外,赵辉、郭轩均受轻伤。检察官表示,沉洪亮为制止非法侵入而刺伤的上述四人均为非法闯入者。但从防御效果来看,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所以防御应该属于过度防御。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检察官表示,当测量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必须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其认为,首先,沉洪亮不符合特卫条件。适用特殊防卫的依据是辩护人对重视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永刚携带凶器。沉洪亮的家人没有遭遇任何暴力事件,重视其人身安全,又不存在实施特防的前提。其次,防御行为与不法侵害明显不相容。从违法违法行为来看,虽然违法人数较多,但并未使用暴力手段。没有发生严重的暴力袭击,沉洪亮只是遭受了红色面部轻伤。他使用24厘米长的剔骨刀,造成郭永刚全身多处刀伤。左大腿上部的刺伤完全切断了左股动脉,左腋下后部的刺伤破坏了左肺,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防御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与此同源,沉洪亮的辩护律师称,沉洪亮被殴打,右鼻骨及右眼眶内壁骨折。沈某志右臀部软组织受伤。沉墨谦的右手软组织损伤是右脸和脸部造成的,左手小指的皮肤也被擦伤。一切都证明了郭永刚被暴力殴打的力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的,连续实施袭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法分子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沉红尔认为,郭永刚等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携带武器、殴打多人,并口头威胁“杀全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法的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必须认定为“保护他人安全;(二)未使用凶器或者致命武器,但根据非法侵害的人数、地点、强度等情况,虽然尚未确定实际伤害的”考sed,如果已经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迫在眉睫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为“谋杀”。即使不适用特别抗辩,本案也没有超出“规定限度”。 “在判断违法违规行为的损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和现实的可能性。不应该要求防御者采取通常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力度。”他还表示,窗台高度为89厘米,符合“落地后轻松出入”的客观场景。从当事人和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不应该要求辩护人准确控制用力和刺伤部位,事后避开动脉。现场,郭家10人,沈家3人,邻居1人,共14人,但无人看清。怎么刺是沉洪亮的事。 “黑暗混战中的防御行为”应该不准确。 11月13日15时30分,法官对审判进行调整,并表示调整后将决定重开审判或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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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狗咬了一个人,他的主人被杀了。他是否过度防守?